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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拆迁 一人独签协议无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48:59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共有房屋拆迁时,刘女士之兄独自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刘女士得知后,将其兄与拆迁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刘女士诉称,其长期居住在拆迁房屋内,并在该院落内建盖有房屋。后其兄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刘女士对此提出异议,拒绝搬出房屋,其兄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搬出,法院判决因其兄并非房屋唯一合法权利人,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女士的哥哥辩称,他是被拆迁人,房屋在1999年3月之前已存在,其爷爷将房屋赠与自己,因刘女士生活困难,才让其在房屋内借住。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父母去世时未留有遗嘱,亦未进行分家析产。拆迁的房屋共5间,拆迁前由刘女士居住使用。该房屋中的北房一间由刘女士的祖父建造,刘女士建盖其中的南房一间,西房3间系刘女士另一兄长建造,现已去世。建盖上述房屋均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

  法院在审理期间,考虑到双方系兄妹关系,建盖房屋均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且房屋已拆迁等情况,从有利于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避免日后再产生其他诉讼出发,建议双方和解,但并未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拆迁的房屋系双方之祖父建造,在居住期间,刘女士与另一兄长均在此院建盖了房屋,即使被告主张的赠与关系成立,但被告也并非该院内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其单独与拆迁单位签订相关拆迁协议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中国质量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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