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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房屋获利 房东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49:53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2008年8月1日,邓某因做服装生意,向王某租赁其位于浉河区某商业街的门面房一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邓某承租王某位于浉河区某商业街的门面房一间,租金为每年6万元,租期5年,未经王某同意,邓某不得擅自转租,否则王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2010年7月1日,邓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门面房转租给张某,双方约定租金每年为9万元。2011年7月,王某发现邓某擅自转租房屋的事情以后,要求解除与邓某的租赁合同,并且要求邓某赔偿自转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差价30000元,邓某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不同意支付租金差价,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于2011年7月29日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邓某的租赁合同,并且要求邓某赔偿自转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差价3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邓某未经允许擅自转租,但是邓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为6万元,而在邓某转租后,王某实际取得的租金仍然为6万元,虽然邓某从擅自转租的行为中获取了租金差价,但是王某预先可期待的利益中并没有因此而受到损失,因此法院遂作出判决,解除邓某和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浉河区法院 许浩 高海波)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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