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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母亲无权处置房屋 陈女士买了8年的房判没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50:40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北京晚报讯(记者杨昌平)8年前,陈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房,谁知已经入住几年后,方得知卖主无权处分该房。昨天上午,一中院终审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但是,陈女士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真正的房主杨女士在1994年以115万元买了套房,后因犯罪入狱。在她服刑期间,2003年,其母亲张女士以65万元的价格擅自售房。据了解,张女士是通过中介公司找的买主,在签署所有买卖合同时,她均签的是杨女士的名字,并加盖了杨女士的人名章。但是,杨女士于2008年假释出狱后,得知房子被卖出,遂以张女士无权处分该房屋为由,把房管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发给陈女士的房产证。

  这起行政诉讼从2009年开始,最终以法院判决撤销陈女士的产权证结束。行政官司了结后,杨女士从房管局拿到了新的产权证。而已经在该房屋中居住了8年的陈女士,则去有关部门上访,并使房管局又收回了杨女士的产权证。此后,陈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在交易时可认为张女士有代理权,而且交易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价,对该套房屋系善意取得,房屋应归其所有。

  中介公司对此事的说法是,张女士当时提交了杨女士出具的委托书,属有权处分该房屋。但是,此事已过数年,中介公司对该笔交易的档案早已遗失,无法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成交价格与当时的市场价基本相符,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尽到了其应当注意的义务,并非明知张女士属无权处分该房产,故陈女士取得房屋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房屋应归其所有。

  但是,一中院终审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仅指房屋产权证所有人的无权处分,而在此案中,张女士并非产权证所有人,所以此起纠纷并不符合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该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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