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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合法有效 房产归属继母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55:12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丈夫去世,妻子季英英(化名)仍然生活在产权属夫妻共有的806室内,不料却引起了继子姜某的不满。姜某提出806室的房产应有自己1/4的份额。在法庭上,季英英提交了丈夫写下的“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的遗嘱,终致一锤定音。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位于浦江镇上的一套房屋的之产权归季英英所有的一审判决。

  父亲再婚添置房子

  家住闵行区浦江镇上的姜先生虽与陈女士有秦晋之好,并生育了儿子姜某。但终因性情不合,难以白头偕老,于1972年离婚。当时,儿子姜某尚幼,姜先生也无心再娶,一心一意将姜某抚养长大。一晃已是30多年过去,儿子也早已成家立业。这下,姜先生静下心来,考虑自己的老来伴问题。

  2006年时,一位来自河南的女子季英英走进了他的视线。两人虽均系离婚一族,但谈吐间互有爱慕之情。于是乎,姜先生和季英英于2008年登记结婚,发誓共度余生。婚后第二年,姜先生作为承租人的一套位于卢湾区的房屋适逢动迁,根据规定,安置对象为姜先生、季英英和姜某3人,共获得动迁安置款91万余元。凭着这笔巨资,他们一家共同申购了安置房2套。两套房产分别归季英英夫妇和姜某所有。应该说,家中如此进行重大财产的分配,尚在情理之中,左邻右舍及亲朋好友对此均视为公平合理。

  父亲病故儿子争产

  姜先生在安排好家中的安置大事后,却因过于劳累,发觉自己已经疾病缠身,可能不久于人世。念在与季英英夫妻一场,得到照顾不少,便趁现在清醒之时,将家中财产进行分配,以谢季英英之夫妻情份。2009年10月,姜先生请来家坊邻居两人作为见证人,并自书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百年之后,所有的一切房产财产全部归妻子季英英所有。一年后,姜先生终因疾病不治,离妻而去。

  姜先生的去世在给妻子和儿子带来悲痛的同时,也在家庭之中掀起了争房夺财的大战。姜某认为,登记在父亲和继母名下的806室源于父亲承租房屋的动迁而取得,且父亲还遗下现金和首饰等物。作为父亲的遗产,自己应该得到其中的1/4,即应得到806室的1/4产权和应分得折价款1.5万元。

  对于继子的要求,季英英认为实在无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持亡夫姜先生留下的遗嘱,将姜某诉至法庭,要求判决806室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她向法庭提交了丈夫立下的遗嘱1份。

  继母持遗嘱获支持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若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因806室登记的权利人是姜先生与季英英,且二人均为动迁安置对象,故二人应各占该房屋的50%产权,即姜先生遗产为此房屋的一半产权。虽姜某辩称其父尚有其他遗产,但此意见未得到季英英认可,其也未有依据证实其主张,故此辩称不予采信。

  季英英和姜某虽均系姜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因姜先生生前已立下遗嘱,且姜某未有相反证据推翻此遗嘱,故确认此遗嘱合法有效。现季英英依此主张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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