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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一房两卖案 房屋转让协议基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被认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53:42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新华网广州1月25日电(记者毛一竹)通过执行生效的调解协议,从事房地产代理的叶炽坚成功将广州大新大厦32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现,原告叶炽坚与被告李绍华在调解中涉嫌隐瞒事实,一房两卖,损害第三人利益,遂依法裁定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1月21日,越秀区法院再审宣判,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叶炽坚的诉讼请求。

  越秀区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李绍华通过拍卖获得大新大厦A座15至17层房产。从2005年9月至2007年1月,李绍华陆续将其中的12套房屋转让给苏某等13人。苏某等人依约支付房款并入住使用房屋至今,但因大新大厦当时未能办理房产证,苏某等人入住房屋后一直未获房产证。

  而早在2004年12月,李绍华为竞买大新大厦,向叶炽坚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借期1年,年息10%,若超期则按每日5‰计付违约滞纳金。因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在已将12套房屋卖给苏某等13人后的2007年9月,李绍华与叶炽坚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涉案房屋抵偿借款,李绍华将包含已卖给苏某等人的12套房屋在内的大新大厦A座1501等32套房屋转给叶炽坚。

  因李绍华未能依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叶炽坚于2010年12月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要求李绍华为其办理32套房屋的过户手续。立案后,叶、李二人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法院依申请,审查证据后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同月,叶炽坚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2011年4月,32套房屋全部过户登记到叶炽坚名下。

  2011年7月,越秀区法院了解到叶炽坚、李绍华约定转让的32套房屋中,有12套已由苏某等人购买且居住多年,而李绍华在原审中故意隐瞒其已将部分房屋出卖予他人的事实,与叶炽坚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因该调解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同年8月,越秀区法院裁定对原告叶炽坚诉被告李绍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依职权追加了苏某等13名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

  再审期间,叶、李二人承认,双方在原审请求调解过程中,对约定抵偿债务的房屋是否存在出租、出售以及有无人员居住使用的情况,没有主动向法院予以说明。

  法院认为,叶、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因李绍华到期没有偿还借款债务,叶炽坚为实现其债权而与李绍华订立的协议,是出于以涉案房屋抵偿借款的目的,不是以购房为目的。李绍华将12套房屋出售并交付给苏某等人后,仍与叶炽坚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且在原审中隐瞒此事实,其行为损害了苏某等人的利益,具有明显恶意。叶炽坚作为从事包括房地产代理中介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常识,其承认签约前查看过涉案房屋,知道部分房屋已经出租,不否认曾与本案第三人苏某谈及房屋已经交易的内容,可推定叶炽坚了解涉案房屋存在权利瑕疵。

  据此,法院再审认定叶、李二人对“一房两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苏某等13人利益,两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叶炽坚诉讼请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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