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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贬值该不该赔 房屋失火索贬值费遇法律空白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36:09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2月20日,大余县城中山南路中大花园一期A栋二楼临时仓库突发大火,过火面积达400平方米,造成楼上17户业主受灾。而后,临时仓库使用者——大余县伟翔制衣厂主动向受灾户分别预支暂租住房补贴,以此补偿住户的直接经济损失。

  经专家鉴定,失火房屋结构的构件为轻度烧伤,只须外围加固或墙体外观修复即可继续使用。在修复失火房屋时,受灾户相继提出:房子失过火,要转卖会贬值,应予以赔偿。

  失火房屋贬值费的损失是否应赔偿,其大小如何认定及其补偿标准是多少,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有律师认为,房屋贬值费为无形损失,因法律依据空白,无法准确评估,呼吁相关法规实施细则能够给予明确。

  临时仓库起火殃及17户业主

  2月20日,仓库内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向上蹿至三楼、四楼……大火让A栋17户业主“失去”家园,现场哭成一片

  11月22日上午,大余县城。

  两排商品房临江而立,错落有致。站在中山南路中大桥桥头一侧,一栋被大火烧黑的五层楼房格外醒目。

  失火楼房的第二层,一些施工员正在对其受损构件进行加固。

  “这是中大花园一期A栋,二楼原本是开发商滞留楼层,后借给大余县伟翔制衣厂临时储藏棉花。”受灾户黄凤珍说,眼前这一惨状,还得从今年2月20日说起。

  当天19时10分许,仓库内突然起火。

  火势迅速蔓延,向上蹿至三楼、四楼……楼上住户来不及搬东西,扶老携幼仓皇而逃。

  住户黄凤珍回忆说,她看到大火上来,迅速从摇床上抱起儿子,穿着拖鞋直奔楼下,根本顾不上抢救屋内财物。

  事发现场浓烟滚滚,异味刺鼻,人们喊的喊,哭的哭。为不让儿子受伤害,黄凤珍抱着儿子站在中大桥另一端,眼巴巴地看着自己的家葬身火海。

  19时40分,消防官兵赶到火灾现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紧随其后,及时调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林业局、民营企业局、南安镇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全力以赴投入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21时36分,大火被彻底扑灭,幸无人员伤亡。

  但是,大火让A栋17户业主“失去”家园,现场哭成一片。

  在当地政府的建议下,业主们投亲靠友,暂时解决了住宿、饮食等问题。

  因失火楼房安全隐患尚未排除,受灾户暂时不能返回居住。大余县委、县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对口帮扶、分散安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乡镇和厂矿,采取“一对一”帮扶的方式,而后对受灾户进行安置,予以保障基本生活。

  之后,伟翔制衣厂向受灾户分别预支了9000元的暂租住房补贴。

  受灾户讨要房屋贬值费

  17户受灾户向责任方相继提出,房子失过火,以后如果出售,肯定要被对方借此砍价,这也就意味着房屋会贬值。必须把房屋贬值赔偿考虑在内,否则难以服众

  2月28日,大余县消防大队下发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的蔓延趋势是从二楼伟翔制衣厂临时仓库开始的,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无法排除因吸烟遗留火种和自燃的可能性。

  同时,县消防大队对灾害成因进行了分析,发现仓库内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仓库设置不符合要求,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伟翔制衣厂董事长黄水平作为责任方,签字认领了火灾事故认定书。

  不过,事后黄水平对新法制报记者强调说,仓库内储存的是太空棉,不易起火,而且库内没有安装电线,看守员也不抽烟,但火灾还是发生了。

  好端端的房子被付之一炬,这让黄凤珍等17户受灾户痛心不已,先后向责任方提出不同数额的赔偿要求。

  之后,大余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直接经济损失(室内物品、装修项目)进行估价,黄水平随后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全部补偿完毕。

  紧接着,县城建部门委托了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经专家鉴定,失火房屋结构的构件为轻度烧伤,只须对其外围加固或墙体外观修复即可继续使用。

  在加固设计方案图出来后,县城建部门介绍了一施工单位,开始对房屋受损构件进行修复。

  这时,17户受灾户向责任方又相继提出,房子失过火,以后如果出售,肯定要被对方借此砍价,这也就意味着房屋会贬值。

  受灾户们认为,火灾事故责任方须把房屋贬值赔偿考虑在内。

  据受灾户介绍,他们的房子均在2005年购买的,当时房价约720元/平方米,如今房价涨了,虽然再卖是二手房,但按照现在的市场行情,也升值了不少。

  黄凤珍说,责任方应依据房屋产权年限,参照房产市价进行推算,适当赔偿贬值,其原因是:失火房屋贬值不可否认。

  该不该赔偿、贬值多少引发争议

  失火房屋贬值是必然的,但是,贬值大小如何认定及其补偿标准又是多少,谁都不好说。目前,有关房屋贬值费赔偿一事,双方的争论仍在继续

  新法制报记者了解到,在民间有“凶宅”一说。而所谓的“凶宅”,一般是指那些发生过火灾或是凶杀案的房子。这些房屋在交易时往往为人所忌讳,因此产权人交易时会面临不小的经济损失。

  大余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大花园开发商,公司法人代表蓝建明说,失火房屋贬值是必然的,但是贬值大小如何认定及其补偿标准又是多少,谁都不好说。

  蓝建明打比方说,在失火前,二楼有可能卖到100万元,而失火后,可能50万元都没有人要了,因为购买者会顾虑房屋安全,或是忌讳房屋凶吉大小。

  “失火房屋无形贬值了。”蓝建明称,如何向责任方索赔,在这一点,他也很头痛。

  蓝建明说,双方是自行协调还是另请专家,于情于理,责任方都应给出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

  对此,黄水平说,在加固之前,因不少受灾户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经过一番思考,他主动与受灾户分别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受灾户对房屋过火后的贬值损失保留依法追偿权利。

  谈及如何认定贬值大小时,黄水平心里也没底。他说,等失火房屋加固后,或将邀请资质鉴定机构对贬值大小进行鉴定,然后自行协商赔偿。

  “房屋加固了,很多证据就会被毁灭,无法进行贬值估价。”在17户受灾户看来,黄水平的解释是一种拒绝赔偿的借口。

  为此,受灾户李金平多次来到大余县伟翔制衣厂,要求责任方赔偿房屋贬值损失。

  此后,大余县民营企业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最终,黄水平同意赔偿。

  因赔偿数额未对外公开,其他受灾户紧随其后,要求赔偿失火房屋贬值费。

  黄凤珍等受灾户认为,他们要求并不高,只要责任方合理给予赔偿就行,不希望在法庭上撕破脸。前提是,责任方必须叫停施工单位,保留火灾证据。

  黄水平解释说,受灾户大多在外租房住,部分投靠亲友,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他于心不忍,加上市容管理的要求,他须提前加固失火房屋。

  “房屋加固,并不影响贬值估价。”黄水平说,待修复失火房屋后,他愿意接受灾户所提出的要求,请专家或机构评估其贬值。至于赔偿多少,他心里没底,建议诉求者上诉,法院判多少赔多少。

  在县民营企业管理局看来,失火房屋贬值是不争的事实,责任方也给出了追偿权利,受灾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或是双方坐下来,自行协商。

  目前,有关房屋贬值费赔偿一事,双方的争论仍在继续。

  失火贬值索赔遇法律空白

  因法律依据不足,这就使得失火房屋贬值大小认定、贬值该不该补偿及其补偿标准多少陷入困惑,也给不少受灾户的诉求带来不便

  有关房屋贬值费的争论,经数次商谈,双方尚未达成协议,受灾房屋的加固工作也因此陆续中断。

  大余县城南安镇党委书记罗少贵说,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他们参与了安置及其协调工作,责任方也在第一时间向受灾户赔偿了直接经济损失。如今,受灾户所提到“房屋贬值”应属于间接经济损失,是无形的,从法律上来讲,他不好下结论。

  不过,罗少贵也表示,失火房屋的贬值大小一定存在。

  在怎么赔偿这一上点,县民营企业管理局以“不好说”回复记者。该局副局长黄新说,目前,失火房屋贬值认定方面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他们也不知情。接下来,他们将耐心细致地继续做好当事人双方的工作及时掌握信息,做好维稳工作。

  黄新说,他从当地价格认证中心了解到,认证中心只能进行有形的财产损失评估,“房屋贬值费”属于无形的损失,无法进行准确的评估。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高认为,“房屋贬值费”是一种间接经济损失,但目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况且,失火房屋修复后,可继续使用、居住,其贬值无法衡量。

  刘天高说,从受灾户心理上的感受来说,房屋发生火灾了,是有可能让房屋贬值,但一套100万元的房子,最终会贬值多少,10万元还是20万元,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谁也无法准确计算。

  刘天高分析说,因法律依据不足,这就使得失火房屋贬值大小认定、贬值该不该补偿及其补偿标准多少陷入困惑,也给不少受灾户的诉求带来不便。他建议《物权法》等相关法规能对此予以填补。

  江西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浩认为,房屋修复与房屋贬值是两码事,互不影响。可想而知,房屋修复前,也有专家鉴定报告认证,其报告上也有房屋损坏程度的登记,受灾户不必担心,况且,评估房屋贬值费还不一定能以此为据。

  欧阳浩说,在房屋修复前,双方可签订协议,以保留房屋贬值追偿权利,也可事先约定,一旦发生因失火带来的意外,由责任方赔偿一定金额的房屋贬值费。

  “这样的协议,应该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受灾户也因此可规避因意外所带来的房屋贬值之风险。”欧阳浩说。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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