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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在无法召开业主大会时,法定业主大会通过事项应该怎样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5-01 17:18:44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故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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