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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经房主同意 擅自设定房屋抵押侵权!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50:56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三峡传媒网讯(记者 冯浪涛 通讯员 汪奇权)因借款人没按约定归还贷款,银行没经房屋抵押担保人同意,再次在房屋抵押担保人的房屋上设立抵押。当事人知情后,多次要求银行撤销抵押登记、并返还房屋产权证,但遭到银行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

  ....这场官司银行彻底输了。官司输在两个要害上,首先,银行在借款到期借款人没还款的情况下,没有向抵押担保人主张担保物权,享有的担保物权已经消灭。其次,银行未经房屋主人同意,就设定抵押登记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抵押登记无效。

  ....◆◆核心提示

  ....房屋遭遇第二次抵押担保

  ....1995年6月15日,陈女士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借给涂先生,为涂先生在万县市天城区钟鼓楼基金会贷款3万元作为抵押担保。

  ....次日,涂先生用陈女士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在钟鼓楼基金会贷款3万元,期限六个月,于1995年12月18日前归还。

  ....涂先生将陈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钟鼓楼基金会,并在该房产证上设定了他项权利记载:权利人为钟鼓楼基金会,权利种类抵押,权利价值3万元,权利存续期限为1995年6月15日至1995年12月15日。

  ....借款到期后,涂先生并没有按约偿还借款本金,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1999年6月13日,钟鼓楼基金会没经陈女士同意,就陈女士的房屋再次在万州区房屋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1999年6月13日至2000年6月13日,抵押贷款金额3万元。

  ....同时,在陈女士房产证上设定了他项权利记载:权利人为钟鼓楼基金会,权利种类抵押,权利价值3万元,权利存续期限为1999年6月13日至2000年6月13日。

  ....而这笔借款,涂先生至今未偿还。

  ....钟鼓楼基金会在清理"三金"时,并入到钟鼓楼信用社。原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名重庆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后简称某银行万州支行)。

  ....陈女士获知某银行万州支行私自在她房屋上设立抵押权后,多次要求某银行万州支行撤销抵押登记,并返还房屋产权证,遭到银行拒绝。

  ....擅自设定房屋抵押输官司

  ...."1999年6月13日,钟鼓楼基金会在未取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万州区房屋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在我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抵押期限一年。"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1999年6月13日设定的抵押无效、银行返还房产证、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某银行万州支行辩称,1999年再次办理抵押登记,当时基金会清理欠款,涂先生没有还款,需要担保,陈女士是知道的,抵押关系是成立的。陈女士称1999年未取得其同意私自办理抵押登记,涉及到侵害原告权利,适用两年诉讼时效。陈女士现在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区法院认为,钟鼓楼基金会与陈女士之间的抵押关系成立且有效。借款到期后,在涂先生未按约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钟鼓楼基金会未向作为抵押担保人的陈女士主张担保物权,且某银行万州支行举示的陈女士《房屋所有权证》中"设定他项权利摘要"中,就该期限的借款,已经办理了抵押注销。因此,钟鼓楼基金会对陈女士房屋享有的担保物权已经消灭。

  ....设定房屋抵押,应当经过房屋所有人的同意。1999年6月13日,钟鼓楼基金会未经陈女士同意,就陈女士的房屋为上述借款再次设定抵押登记的行为,侵害了陈女士的权利,该抵押登记无效。

  ....即使某银行万州支行辩称该次抵押关系成立,借款期限"延期至2002.4.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银行万州支行在2004年4月5日至2006年4月5日期间,未向陈女士行使担保物权,某银行万州支行享有的抵押权也已经消灭。

  ....因此,陈女士要求判令确认1999年6月13日设定的抵押无效、某银行万州支行返还房产证、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万州支行对原告陈女士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消灭;1999年6月13日原万县市天城区钟鼓楼农村合作基金会就原告陈女士房屋设定的抵押无效;被告某银行万州支行对原告陈女士的房屋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及将《房屋所有权证》返还原告陈女士。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篇文章来源于万州热线(www.404000.com) 原文链接:http://www.404000.com/news/201201/2033639.html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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