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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适用后首起房产加名案一审败诉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25:06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李先生夫妇婚后买房,登记在丈夫名下。妻子荆女士起诉丈夫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

  近日,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荆女士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是《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本市法院宣判的首例夫妻房产证加名案。

  妻子

  夫妻一起贷款及还贷

  荆女士称,她和李先生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双方按揭买了一套总价40万元的二手经济适用房。买房时,只有丈夫有北京户口,按经适房买卖政策,办理房产过户时,就只写了丈夫的名。该房产首付款约17万元,丈夫父母出了一部分,她和丈夫出了一大部分。随后,他们夫妻俩一起办贷款,并以夫妻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至今。

  荆女士诉称,被告丈夫拒绝在房产证上加上原告自己的名字。所以,她起诉丈夫,要求确认房归双方共有。

  丈夫

  父母出资赠与房产

  庭审时,被告李先生称,该房产的首付款全是自己父母支付的。事后,尽管以他们夫妻俩名义贷款,但贷款是他个人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这是我父母对我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我的个人财产。”李先生称。

  李先生的母亲出庭作证称,当时,她主动提出给儿子在京购房,并付款18万,是给儿子个人的赠与。

  法院

  如遇离婚女方可获补偿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此房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首付款是男方母亲支付,且房在男方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该房应属李先生个人财产,荆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法院判决中同时指出,购房过程中所付的税款及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如果今后双方出现离婚情形,男方应给予女方补偿。

  法规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记者陈博)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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