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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卖父母唯一房屋 被追究判盗窃罪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26:13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郫县女子魏某将父母共有价值41万余元的住房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盗出,采用伪造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及找人冒充其父母等手段,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钟某。偷卖父母房屋,是否构成盗窃罪呢?如果构成盗窃罪,是否还应有其他前提条件?

  “直到有一天,别人上门要求腾房,我们才知道房子被人偷着卖了。”40岁的郫县女子魏某将父母的房屋偷偷卖掉,得赃款挥霍。魏某这一犯罪行为,令父母寒心,要求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昨日,记者获悉,郫县法院认定魏某偷卖父母房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属于盗窃近亲属的行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加上魏某还有将丈夫姐姐的房子、铺面偷卖并作抵押诈骗他人的行为,法院以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合并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据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偷拿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人有所区别。这起案件中,魏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就盗窃罪一项被判刑10年,已是该量刑幅度中最轻的。

  偷出“两证” 将亲人房子卖掉

  魏某,今年40岁,中专文化,郫县人。前年5月至去年2月,魏某共分三次,盗窃亲人的房子及铺面“两证”,将房子和铺面抵押骗取他人巨款,又将房子和铺面偷卖给他人。魏某为何要这样做,亲人们到现在也不太明白。

  2009年5月,魏某在丈夫姐姐杨某家中,将杨某夫妇共有商铺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盗出,该商铺价值355251元。魏某伪造杨某夫妇身份证、户口簿等,以该商铺的房产证作抵押,先后从周某、李某处共借得32万元,供她耗用。去年7月15日,魏某通过成都某公证处将该商铺转委托于李某。同年10月,李某将商铺出售并过户给易某。

  2009年底,魏某到郫县父母家中,将父母共有价值41万余元的住房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盗出,采用伪造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及找人冒充其父母等手段,将该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过户给钟某。去年4月,魏某通过成都某担保公司,将该套住房以按揭买房的形式从银行贷款42万元,并将该套住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去年2月25日,魏某在丈夫姐姐杨某家中,将杨某夫妇共有的房屋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盗出,采用伪造胡某、杨某身份证、户口簿等手段,用该套房屋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从侯某处骗得27万余元,供其耗用。

  买房人前去讨房,亲人们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和铺面被魏某卖了,他们感到非常吃惊。“房子‘两证’一直都在家里,怎么会被卖掉呢?”原来,魏某盗出房子真的“两证”后,又伪造了假房产证放回原处,不让亲人们发觉。

  数罪并罚 她获刑十四年

  2010年11月15日,魏某选择了投案自首。同年11月16日,魏某被郫县公安局刑拘。郫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今年8月19日向郫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31日、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郫县法院认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身份证、冒充产权人等手段,以其亲属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他人借款27万余元,魏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隐瞒事实真相,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亲属的产权证后将价值共768569元的房产转卖、过户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魏某的亲属虽均明确要求追究魏某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但鉴于魏某的犯罪行为系在其亲属之间实施的行为,故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魏某未退赔赃款。综上法院判决,魏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魏某非法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并退赔给被害人。

  宣判后,魏某没有上诉。

  母亲痛心

  亲人一时还无法原谅她

  日前,成都商报记者找到了魏某的母亲,老人现在所居住的房子正是魏某所偷卖的房子。该房屋较新,位于郫县一小区内,面积100多平方米,魏母和儿子媳妇一起居住。

  “一辈子就这么一套房子,这是我们的全部。”提起魏某,魏母有些伤心,她不知道这个女儿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情。魏某是四个子女中的老大,之前,她在汶川一公司工作,那时她还不错,努力工作,也很顾家。地震后,魏某回到成都一直没正式工作,她老公也是在外打零工,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后来,魏某还染上了打牌,亲人劝她不要这样,但她不听。魏某有个儿子在读高中,现在外婆家生活。

  “她令人心寒,亲人一时还无法原谅她。”魏母说,现在买房的人正通过法律途径向他们要房子,他们已经找好了律师,一定要将房子保住。女儿魏某偷卖他们的房,这是犯罪行为,已经受到法律严惩,他们觉得女儿之前买卖房屋应该是无效的。

  律师说法

  追究刑责要看亲属态度

  “盗窃近亲属的财物,社会危害性相对在社会上作案小。”昨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秀律师说,为了维护家庭成员关系,使家庭和谐稳定,法律对盗窃近亲属财物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这里规定的是可以不追究,不是应当不追究。主要看近亲属的态度,如果近亲属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罪中规定,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中,魏某盗窃的数额已是特别巨大,法院考虑有盗窃近亲属财物等情节,对盗窃罪判十年,已是最低量刑。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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