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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后发现质量问题维权方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5-01 21:26:35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顾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于今年3月底交付使用。收房时,顾先生认真检查了一遍,在确定没有质量问题后,便放心地在收房单上签了字。可最近在装修新房时他才发现,房屋顶面高度存在较大差异,客厅中一面墙上的两个墙角,其高度相差7公分;此外,墙面明显倾斜。

  发现这些问题后,顾先生找到了开发商。可开发商以顾先生已在收房单上签字为由,拒绝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那么,顾先生的房屋所出现的情况,究竟属不属于质量问题?是不是在收房单上签了字,房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都与开发商无关?

  对此,律师认为,开发商的说法是站不脚的。顾先生完全有理由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修复。如果开发商置之不理,王女士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已收房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其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

  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其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房屋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参照有关法规向开发商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同时,出卖人要想解决好房屋质量纠纷,还应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因为一旦双方协商和解不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则需要买受人提供证据证明。所需证明包括,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买受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以及买受人发生损失的证据。如果买受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其诉讼请求就会因无法举证而得不到支持。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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