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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被判败诉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15:20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租赁门市做生意,后发现不怎么挣钱想悔约,便以水质不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能否获得法律支持?2013年7月19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在对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判决原告陈欣鑫与被告孙菠签订的租赁门市合同自2013年5月24日解除,原告同日将租赁门市房返还给被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孙菠系虎林市人,在虎林市有一处门市出租。2012年5月25日,一承租户陈欣鑫想承租该门市,并于当日双方签订了租赁门市合同,约定孙菠将其所有的该门市房租赁给租户陈欣鑫使用,附带铁双人床一张、铁单人床;租期为2012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日,每年租金18000元,押金1000元,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以后上打租,一年一付;合同期满如果原告没有违约,被告将押金退还原告。合同第三条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电费、水费、物业费、工商、税务、卫生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原告缴纳,不得拖欠,被告只负责缴纳取暖费。

  合同签订时。承租人陈欣鑫就把第一年的租金18000元和押金1000元交给出租户孙菠。合同签订后,承租方陈欣鑫未经出租方同意就对该门市进行了装修,准备用于开早餐带午餐小吃部。后来承租方陈欣鑫发现水质存在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现承租方陈欣鑫以该门市房室内温度过低和水质有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出租方孙菠返还原告9个月房屋租金13500元,赔偿其3个月营业损失9000元、装修费用6900元。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告的陈述均是虚假的,但对于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自第一年租期届满时即2013年5月24日解除合同。为支持其观点,其法庭提交了虎林市自来水公司证明一份,证实水质无论是改造前还是改造后均符合规范标准,原告主张无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一份,证实门市供热温度无规定,原告所述不能成立。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所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改造前水质存在严重有问题,且作为居住人的房屋应有最低温度标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门市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原告称其承租该门市房用于餐饮行业,但由于该门市房自来水不达标,致使其不能开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3个月营业损失9000元。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虎林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证明可见,该门市房自来水管道改造前后水质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因该门市房自来水水质存在问题而导致其不能从事餐饮业,故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以承租房屋取暖期室内温度过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9个月房屋租金13500元并赔偿装修费损失6900元。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与热力公司对该门市房供热应达到相应的温度是多少,且原、被告对该门市房室内温度亦无约定,故原告以供热不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对租赁门市房进行装修,未经出租人即被告同意,故其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自第一年租赁期届满时即2013年5月24日解除合同,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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