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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5-01 22:17:54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上南花城业主委员会
地址:耀华路87弄62号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自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
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业
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 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 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缺额补选或增补,以及业主代表代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1) 入住率近50%以上的楼号在规定名额中进行补选;
(2) 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3) 业委会派员指导产生业主楼代表;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幢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
用人以及居委会人员列席会议。
经15%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在
接到提议后的30日内就所提议题召开大会。
经15%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经
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
大会)。

第十条 本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
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会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可选举连任。
本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3、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的议案;
9、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业主和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5、决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应书面和口头通知或张贴公布。其中涉及物业
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6、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7、自觉接受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8、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每三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
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
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
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本会会
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
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能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 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3) 品行端正无劣迹;
(4) 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
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
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四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本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
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务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 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 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 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 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和办公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由 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
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
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和生效,本章程未尽
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订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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