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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私卖房产 法院判合同无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35:26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大化讯(通讯员 黄艳菊)韦某和丈夫覃某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韦某发现丈夫竟偷偷将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其好友。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7年韦某夫妻俩在江宾花园买了一套房子,该房屋登记在丈夫覃某一人名下。2009年,两人感情不和,韦某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韦某的离婚诉请。2012年10月,韦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韦某得知,作为离婚案件诉讼标的之一的房子已被丈夫偷偷卖给其好友黄某。韦某认为,丈夫将房屋低价卖给黄某,是两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她将丈夫和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覃某辩称,该房屋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与妻子无关。出售房子是自己的权利,黄某虽是自己的朋友,双方交易的价格符合市场价。而黄某也称,他得知覃某想卖房后,经过实地看房才决定买下,因房屋登记在覃某一人名下,所以就认为不需要征得韦某同意。

  审理中,法院委托估价单位对讼争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28万元。经查,黄某购房的总价款为12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

  法院认为,覃某在离婚期间为转移财产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黄某明知覃某与韦某是夫妻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由覃某一人签订,房款由覃某一人收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屋,损害了韦某的利益,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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