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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起诉索要房租 超诉讼时效被驳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36:30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租客在转租房屋时未与房东结清房租,几年后房东才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对方给付拖欠的租金。2月19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宣判,以原告(房东)王臣主张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1日,原告王臣与被告张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人民大道2号的自建房屋一层四间店面租赁给被告从事水暖、瓷砖经营,租期为五年,即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每间店面每月租金为900元,即四间店面的月租为3600元,被告一年分两次付清。店面租金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不涨价,两年后应按同街店面中间价出租。2010年同街店面月租金每间涨至2500元,而原告租赁给被告的店面租金每间1500元。2010年1月初原告告知被告店面租金上涨至每间2000元,被告并未提出异议。2010年2月中旬被告同原告协商要求转租,原告表示同意,并告知被告已欠租金8000元(从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被告表示转租后立即付清所欠的租金。2010年3月11日原、被告及转租人张新一起协调了房屋转租事宜。被告告知原告等转租人张福当天下午支付转租费20000 元后立即付清所欠店租。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租金未果。鉴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9466.6元(计算至2010年3月11日)及被告租赁期间拆除墙和卫生间材料费及工资4500元,总计13966.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臣与被告张春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以原告要求给付上述租金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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