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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连环买卖,10年后房主诉求购房合同无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0:00:22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10年前,吴某与非本村居民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合约一份,吴某将其在宅基地所建三上三下的住宅房以1万元价格卖于黄某。吴某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集体土地证交予黄某,因政策限制,黄某未能办理该房屋过户等手续。2008年,黄某以2万元价格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杨某,同样因政策限制因素,杨某也未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吴某的房产证及集体土地证原件随房屋流转最终交付杨某。杨某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饰、装修,居住至今。今年1月,吴某以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黄某返还房屋。

  10年后房主诉求购房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在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黄某非本村村民,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使用该宅基地,故吴某与黄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是,该房屋交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吴某将讼争房屋卖与黄某,并早在10年前已将房屋交付,吴某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已作弃权处分,黄某又将此房转卖第三人杨某,杨某实际占用该房屋多年未返还,而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对此并未作明确处理,所以根据现有状况,上述宅基地房屋不宜回转。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与黄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但驳回了吴某要求黄某返还住房的诉讼请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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