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低价出售夫妻共有房子给外甥判无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0:01:22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次丈夫背着妻子将房子卖给了亲外甥女。多年后,妻子得知将丈夫、亲外甥女、亲外甥女丈夫都告上了法庭。11月19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李自勇、袁玉丽返还原告住房一套。截至12月4日,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2005年3月1日,丈夫未与妻子陈喜梅商量,私自将两人共有的房子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外甥女袁玉丽。约定价款分两期支付,首付40000元,下余20000元两年内付清,房产证交付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袁玉丽于同日付款40000元,被告袁玉章收款并存入到银行后,给被告袁玉丽出具了收到条一份。2007年4月12日,被告袁玉章与被告袁玉丽、李自勇夫妇一起到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屋过户。之后不久,原告陈喜梅知道被告袁玉章背着其将共有房屋卖掉后,便向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申请注销为被告李自勇、袁玉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便对原告申请书加盖公章认可。原、被告的上述房屋买卖纠纷后经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来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认为对方欺骗了自己,并动起手来。承办法官当即对双方进行制止,并进行释法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喜梅与被告袁玉章是于1975年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房屋虽登记在被告袁玉章个人名下,实为与原告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被告袁玉丽作为被告袁玉章的亲外甥女,其清楚知道这套住房是其舅父和原告唯一的一套共同住房。但在其明知该住房属原告与被告袁玉章共有的情况下,利用与被告袁玉章之间的亲情关系,在原告不在场、又不知情时,和其丈夫李自勇先后两次与被告袁玉章签订买卖合同、契约,以明显低于当时市场行情的价格买受该住房的行为并非善意,其结果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