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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室内财物被盗物业应否赔偿?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5-01 15:52:42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2011年10月3日,侯某、陈某购买了一套位于玉铭大道的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2013年3月10日,侯某、陈某入住该商品房。因开发商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侯某、陈某入住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2013年5月1日晚上,侯某、陈某从外地旅游回来发现家中财物被盗,经检查,家中被盗走了5800元现金,一部松下相机,一台苹果触屏电脑。侯某、陈某将家中被盗的事告知了物业管理公司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赔偿。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侯某、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财物被盗的损失。本案中,对于侯某、陈某家中被盗遭受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应否赔偿侯某、陈某遭受的损失,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侯某、陈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侯某、陈某作为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双方存在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保障小区安全的义务,对小区业主室内被盗是其未履行义务所致,故对侯某、陈某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侯某、陈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但双方并未对业主室内财物的安全保管进行特殊的约定,故物业管理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侯某、陈某家中被盗并不是物业违约行为所致,物业管理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是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由此可知,法律并没有将保护业主室内财物安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当然,这并不妨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业主室内财产安全作出特别的约定,但是,本案中的侯某、陈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未就侯某、陈某室内财产安全进行约定。因此,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义务,侯某、陈某室内财物被盗并不是物业管理公司违约所致,故物业管理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安保服务一般只局限于小区的公共区域,若法律将保护业主室内财产安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虽然有利于保护业主室内的财产安全,但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履行此项义务将不可避免的会侵犯到业主的隐私权或者其他权利,故而为了权衡各种权利与利益,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将保护业主室内财产安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赢利机构,且由于物力、财力的限制,其不可能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绝对的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是公安机关,无法取代公安机关的只能,我们不能期待其能够完全防范、制止小区内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何况,即便是公安机关也不能完全防范、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中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尽到了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就不应对业主的室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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