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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怎样签订或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5-01 17:20:31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处分区域内共有财产的决定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采取做法:

  1、业委会发出告示,将相关事项内容全文张贴,明确表示,如业主对此有意见和建议,可于**月**日至**月**日期间提出。

  2、公示期满,业委会发出告示,对公示期间不同意见比例进行公告。

  3、签订或修改物业服务合同事项通过,签订物业合同。

  特别说明:上述做法必须公开,而且应当采取公证、律师见证、录像、拍照等方式保留证据备案,以备查阅。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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