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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建房预付款 房屋不建应全还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0:40:08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本网讯(通讯员 李恒干) 预约建房时交纳了部分建房款,后因建房之事搁置,所交房款却迟迟未予退还,无奈诉至法院,并最终获得支持。8月30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周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刘某9500元。

  2012年4月份,刘某找到包工头周某,要求其承建亲戚家的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刘某将亲戚交给自己的1万元盖房款交给了周某,周某也为刘某出具了相应的手续。后,刘某亲戚家建房一事因其他事故而搁浅,刘某便向周某索要建房预付款。周某退还刘某500元钱后,以其购买了原材料、误工及请客花费为借口拒绝全额退还预付款。多次协商未果,刘某便将周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因建房一事收取原告刘某1万元现金后,仅向刘某返还500元的事实清楚。由于建房一事因故搁置,被告已失去了继续占有该款的合法基础,其依法应将仍占有的9500元现金返还给刘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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