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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大缩水 商家赔了差价又赔损失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05:17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本网讯(通讯员 王晓辉 王春生) 只因商家房屋面积大缩水,不仅判决赔偿业主差额费用,并判决赔偿因面积缩水后所产生的系列后遗症的精神损害费用。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7年9月10日,原告莫女士与被告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49.95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20.50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29.45平方米。房价总金额为358980元人民币,交房日期为2007年7月31日。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部分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在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部分约定,逾期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在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部分,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被告直到2010年7月13日才通知原告收房,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权属证书。原告在查看房屋时发现,房屋面积明显缩水,并且房屋结构也发生很大变化,房屋西边的采光窗户及阳台全部被缩减掉,房屋整个客厅和餐厅采光和通风质量明显下降,进屋必须开灯。被缩减的空间被被告改造成商场的电梯机房,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且原告至今一直按原面积(149.95平方米)缴纳着房贷和物业费,原告就此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经评估,房产面积差26平方米,价值为37800元。鉴定费用为4000元整。

  西工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买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购买位于中州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商品房的面积为149.95平方米,而河南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实际面积为123.95平方米,两者相差26平方米。相差面积已经超过法定最高标准的3%即4.5平方米,此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即故意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超出3%法定面积部分即21.5平方米进行赔偿。关于缩水面积赔偿问题。考虑到房屋已经升值,现时售价远远大于合同价格,依据合同法公平原则的精神,按照原价进行双倍赔偿已不能完全弥补原告的损失,故酌情按该房屋现时售价的130%进行赔偿。关于原告所诉其他损失10万元部分,因房屋面积确实缩水较大,严重影响了房屋的通风、采光,房屋隔壁的电梯间会产成一定的噪音,直接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因其实际损失无法计算,考虑到原告从精神、生活等各方面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酌情定为60000元。关于逾期办证和逾期交房的问题,因被告直到2010年7月13日才通知原告收房,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权属证书,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变更物业及房贷的问题,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物业、房贷等变更手续。

  法院遂作出判决:一、被告退还房屋缩水面积3%的房款238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赔偿超出房屋缩水面积3%的价款共计14813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办证和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6158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6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五、被告洛阳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莫建茹办理物业、房贷等相关变更手续。六、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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