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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情节轻微 合同不能解除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5-01 21:09:03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2008年10月20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以违约情节轻微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琚某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姜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琚某与姜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琚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临街商住楼房转让给姜某,转让价款为15.65万元,被告首付5.65万元,余款10万元于次年9月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琚某依约将房屋交付给了姜某,姜某则向琚某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今年9月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姜某与琚某协商能否将合同续期一年,琚某当时未明确表态,姜某也没有支付剩余房款。9月10日,姜某见续期无望,表示要支付剩余购房款,但琚某拒绝接受。9月17日,琚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是一个情节轻微的迟延履行行为,并未导致原告合同目的的落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迟延付款到何种程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院一般认为,迟延付款十日不属于严重违约,情节轻微。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不能容忍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或仅难容忍短期迟延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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