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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逾期缴纳房款遭诉 法院判交违约金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5-01 15:53:34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应当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2月28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为维护交易秩序,判决被告陈红支付原告江西鸿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房余款10万元及违约金32706元。

  2008年7月24日,被告陈红购买原告鸿天公司开发的小区店面一间,购房总价款为23万元。被告首付房款13万元,余额10万元由被告自行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陈红只给付了首付房款13万元,余款10万元一直未去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到房屋交付期限后,原告鸿天公司也就未交付房屋给被告,双方一直僵持至今。现原告鸿天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金。

  该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因其他原因,一直未办理按揭,原告鸿天公司也就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被告交付房屋。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陈红未付清房款,原告鸿天公司逾期交房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新鸿天公司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于法有据。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如果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原则上不予以解除,原告鸿天公司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先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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