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案例无资质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无资质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作者:南京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16-05-30 13:42:13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双方利用李某某名下公司的土地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由张某负责开发,王某提供资金。此后,双方因利益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该合同内容虽是基于双方自由意志的真实表示,但合同主体存在问题。它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的规定。双方作为自然人,并无任何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资质,且直到本案开庭仍未取得此种资质。

  本网首席律师姬传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合作建房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共担风险作为一个必要的指标,是衡量双方是否为合作开发的重要因素。否则,应该依据《解释》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来认定。

  再者,另外一方是否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也是其是否可以获得收益的重要评判标准。如果一方自始没有履行其出资义务,也没有参与该项目的任何经营管理,那么就应该依据《解释》第二十二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如果一方没有任何实际投资,当然不享受任何收益。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