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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对象买房遭一房两卖 法院:房产归"善意第三人"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40:45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限购对象买房,付了全款却无法过户,不幸又遇“一房两卖”。近日,遭遇此事的陈先生将房东告上法庭。

  但是,陈先生的起诉还是没能挽回损失,法院判决认为,他没有购房资格,讼争房产所有权应归“善意第三人”。

  一套房子 被卖了两次

  陈先生说,他没有想到,房东收了自己的购房款,却还把房子卖给了第三方杨先生。

  因此,他起诉要求,房东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第三方杨先生也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

  经查,陈先生前年年底和房东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79万元。合同约定,双方最迟于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过户。

  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依约分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当陈先生最后一次支付40万元余款给房东的代理人后,房东却将房产卖给了第三方杨先生。

  房东一房两卖的行为让陈先生很气愤,他认为,自己签了合同又已经付了款,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

  房东解释 自己急用钱

  在法庭上,房东承认了一房两卖的事实。他说,自己确实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售房产,也收到了陈先生的购房款。

  但房东解释说,因为自己急于用钱,才和第三人杨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收了杨先生的购房款后,他才从代理人那里获悉,代理人已经收了陈先生支付的剩余房款40万元。

  据了解,杨先生和房东于2012年1月11日通过中介服务部的介绍签订了 《房产买卖协议》,房屋总价款为79.2万元,并收取了杨先生19.2万元的购房首付款。

  房东表示,鉴于自己目前的经济能力,无法偿还所收取的原告购房款,因此,同意协助陈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退还已经收取的第三人购房款。

  但是,第三人杨先生则说,房屋产权应该归自己。他说,他与房东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已经到市房管局送件,并得到政府部门的权威认可,同时也实际入住。

  法院判决 产权归第三人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讼争房产所有权归第三人杨先生。

  法院认为,陈先生是外地户籍,他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买房子也不能办理过户,却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房东代理人。签订合同后,他也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等手续,可见,陈先生与房东的房屋买卖未能发生对外公示的效力,不能对抗合同外的善意第三人。

  而第三人杨先生是与房东本人签订的合同,更能体现房东的真实意思。第三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不但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进行网上报备,也与房东一起到市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取得收件单,房产买卖已经对外公示。

  而且,杨先生也实际入住、使用讼争房产,依法应当优先取得讼争房产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求。(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心田)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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