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屋合法产权 相邻纠纷败诉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39:53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次1998年,被告王小妹取得桂林市秀峰区建房施工许可证,于1999年在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圩村自建房屋一栋,2001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6年原告王大妹、张民生在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圩自建三层楼住房,没有取得建房施工许可证,该房屋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009年,被告王小妹将原有房屋拆除重建,重建的房屋与原告房屋紧贴,原告房屋两层朝西面的窗户被封堵。两原告遂以被告房屋与原告房屋贴紧,原告房屋两层朝西面的窗户被封堵,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两原告在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圩自建三层楼住房,没有取得建房施工许可证,该房屋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而没有取得该房屋合法所有权,包括相邻权受法律保护等合法民事权益,故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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