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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悔自称“违法建设房屋”无法过户 诉求合同无效被驳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0:12:42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 (隗苇、张树华) 今年45岁的马女士以自己卖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房屋”无法过户为由,将买房人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当时和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8年马女士在人介绍下卖给了被告王先生一套建筑面积约为83.66平方米的房屋。当时购卖房时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005年3月19日,原告马女士和被告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马女士将自有住房以21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王先生,钱款已经一次性付清。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王先生至今也没有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现原告马女士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

  庭审中,原告马女士称在自己卖完房屋后得知该房屋由于原建设单位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属于违法建设的房屋,根本无法办理相关房屋权属登记,更别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了。马女士认为既然该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房屋就应该不能上市交易,此房屋就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流转的商品。所以2005年自己和被告王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该无效。

  被告王先生则认为虽然房屋并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其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自己在和马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并居住至今,协议已经达成并且生效。原告马女士所称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这点根本就不存在。自己已经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房屋的产权证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之中,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已依协议履行了给付购房款、交付房屋的义务,该房屋是否取得产权证书并不影响该购房协议的效力。原告马女士虽然主张该房屋系违法建筑、属法律规定禁止流转的商品,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故驳回了原告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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