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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 房主要求返还房产证胜诉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17:08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6月20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返还原告赖永成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6年8月7日,案外人吴柏祥向被告信用社借款220000元,并借用了原告赖永成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信用社,并将“两证”交由被告信用社保管,但双方未签订抵押合同,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由于案外人吴柏祥的借款到期未向被告信用社偿还,被告信用社曾经向法院起诉案外人吴柏祥和本案原告赖永成,要求对偿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赖永成与信用社未签订抵押合同,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遂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但被告信用社却不愿向原告归还“两证”,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抵押合同无效。本案中,赖永成与信用社未签订抵押合同,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遂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故原告赖永成要求被告广昌县农村信用社返还用于“抵押”的“两证”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南京房产律师点评:本案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相关部门没有登记备案。基于不动产权利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告可以依照相关程序申请补办“两证”。至于抵押合同签订既未签订也未登记,本就无效。诉讼是徒增当事人的诉累。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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