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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儿媳“翻脸” 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41:42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儿子因车祸不幸身亡,家住西夏区的陈先生夫妇尚未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来,就遭遇儿媳挑起的“房产之争”:房子到底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陈先生夫妇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情回放】

  陈先生夫妇于2005年8月为儿子陈东(化名)在西夏区购买了一套楼房,并于同年把产权登记在陈东名下。2009年8月,陈东经人介绍与冯锐(化名)登记结婚,结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0年6月,陈东外出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陈东去世后,其妻冯锐便对陈先生夫妻恶言相向,并说陈东名下的房产是她的,与陈先生夫妻无关。今年6月,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东遗留的房产中自己具有三分之二的继承权。庭审中,冯锐辩称,陈东在世时曾口头表示将此房产赠与给她,所以,陈东名下的房屋产权应属于她一人所有。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锐虽然主张陈东曾口头赠与其房屋,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陈先生夫妇应当依法享有陈东遗留的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二。

  法官认为,本案中,陈东名下的房屋是其与冯锐结婚前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属于其个人财产。冯锐虽称陈东把房屋赠与给她,但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所以该房屋属于陈东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配。因被继承人无子女,因此参与分配遗产的继承人为陈先生夫妇和冯锐,即三人各分得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一。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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