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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家庭成员因房屋起纠纷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40:00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案情:李某有两个子女,其妻子早年去世。李某承租一套公房,独自居住。该房原本只有李某一人户口,后外孙王某由于上学的原因,将户口迁入,但并未实际居住在内,且王某因拆迁已分得过房子。后李某突发疾病去世,李某的儿子认为其应享有该房的继承权,而李某的女儿认为该房的性质是公房,不能继承,应当由她的儿子王某一个人享有该房。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其为该房屋的承租人。

  南京房产律师分析:对于公房来说,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只是对房屋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这套房屋不发生继承,而只能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申请变更承租人。根据相关规定,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王某属于 “空挂户口”,又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标准,故王某不能当然变更为承租人。另外,承租人去世,在无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而公房原承租人去世,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房产律师建议: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在承租人生前就将该房购买为售后公房,产权人去世后,就可进行相关的继承。
      原文引用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的房地产律师网hhttp://www.zylsw.com.cn/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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