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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地段房传言拆迁租客不付房费成被告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03:16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2005年3月2日,陆某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陆某将其位于道外区一处私产房租给孙某,租期20年(200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合同约定,租金每年23万元,孙某于每年的3月1日前,以支票形式一次性向陆某交付当年租金,逾期30日不交的,陆某有权解除合同(特殊情况,经陆某同意可以延期的除外);双方可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孙某经营困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陆某当天将房屋交给孙某,孙某修缮后,将房屋分室出租,获取租金。合同履行的前5年里,孙某均按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交纳了租金。

  2010年,由于租赁的房屋位于地铁建设的重点地段,有消息称该地段将要拆迁。孙某没能在3月1日前缴纳当年租金,后孙某与陆某多次就租金问题进行协商,陆某一直未明说孙某可缓交租金。当年12月,陆某以孙某未交纳2010年度租金为由,起诉到道外区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孙某上诉。

  经市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将《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至2012年5月31日止,如在此期间遇政府拆迁征收租赁房屋,该合同履行至拆迁征收之日止。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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