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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为争房对簿公堂 依工龄判分房产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40:26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厦门商报讯 (记者 陈光豪 通讯员 思法)40年前,一家人买房,但只登记在一人名下;40年后,三兄弟为争房子对簿公堂。对这起分家析产纠纷案,思明区法院的法官结合人民公社这一时代背景断案,并最终依“工龄”判分房产。

  【案由】

  40年后,三兄弟争房产

  大强、二强、三强(均为化名)是兄弟三人,分别是家中的长子、次子、三子。

  早在1971年,大强与他人签订契约,对方将位于曾厝垵的一幢房子以65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此后,大强夫妇、二强、三强,以及他们的母亲共5人一直住在这幢房子里。

  转眼就是8年。1979年,大强、二强从房子中迁出,三强与母亲继续住在这幢房子里。

  1992年,房产部门对房产所在土地作出《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上面记载“土地权属是XX出卖于我兄弟三人”,签章人正是大强。2008年,房产颁布《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载明这幢房子的所有权人为大强。

  2011年9月份,为争房产,二强、三强将大强告上法庭。

  【激辩】

  房子是一人所有还是全家共有

  二强、三强诉称,他们三兄弟的父亲早亡。在1971年时,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一家人共同向村民购买了这幢房子,并由大哥作为代表与卖方签订协议。1978年,一家人在房屋埕地边增建了两间石厝平房。1979年,二强也成家了,一家人拆户分家析产:大强另立一户,并分得这幢房子的前落后房一间、厅半间等;二强也另立一户,分得两间石厝平房等;三强与母亲共同生活,并分得这幢房子的前落前房一间、厅半间等。

  后来,三兄弟又各自在同村建房,并先后搬到各自新房居住。二强、三强诉称,这幢房子是兄弟三人共同经历而积累的财产,理应共同享有。

  大强可不这么认为,他认为房子是他独有的。他辩称,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他有排他性权利,两个弟弟没有继承和析产的权利。

  大强还辩称,两弟弟虽然曾经一起共同居在这幢房里,但并不代表他们拥有房屋所有权。房产是他单独出资购买,两弟弟没有共同出资。他说,在1971年买房子时,二强才19岁刚成年,三弟13岁,根本没有能力购买讼争房屋。而他妻子当时月薪30多元,工资较高。

  【判决】

  结合人民公社时代背景断案

  思明区法院认为,在共同居住期间,大强一家人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积累财产。从1962年大强成年,直至1979年三兄弟分家,二强、三强相继成年并参加劳动,均对家庭财产的积累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而且在1979年之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的物资配给、田地分配均是以家庭户为单位,根据一家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表明三兄弟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每个对家庭共同财产有贡献的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财产都享有共同持有的权利。

  法院还认为,虽然买房《契约》上仅署大强一人名字,但当时二强、三强年纪尚小,母亲又是文盲,大强作为长兄代表家庭签署《契约》符合常理。而且,1992年大强签章的《土地来源具结书》,也载明大强承认房子是家庭共同财产。虽然,2008年时房屋产权登记在大强名下,但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旨在针对善意第三人,不能在法院尚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抗主张共有权者。

  最终,法院认为房子是一家人的共同财产,其中他们母亲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大强夫妇、二强、三强对房屋的享有份额分别是59.1%、25.7%、15.2%。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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