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案例阿姨拒分外甥女近300万拆迁款 串通女婿转移房产

阿姨拒分外甥女近300万拆迁款 串通女婿转移房产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42:03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据《上海青年报》报道,在一场官司中,刚打赢了嫡亲阿姨,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判决的樊女士高兴了才不到一个星期,房子就被阿姨莫名地过户给了她的“毛脚”女婿吴江。好在有法庭录像作证。近日,上海静安法院认定吴江与岳父母系恶意串通以房屋买卖形式转移产权,逃避法院执行,遂判决吴江与岳父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涉案房屋产权恢复至其岳父母名下,该分的钱还是得分!

  阿姨女婿“偷梁换柱”

  樊女士的阿姨与姨父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本市新丰路某号。因房屋拆迁补偿款所有权与阿姨、姨父有了纠纷,樊女士曾于2010年1月起诉至法院。同年7月16日,法院判决其阿姨、姨父需给付樊女士夫妇动迁补偿款294.1万余元。

  没想到,樊女士阿姨的“毛脚”女婿吴江这时冒了出来。就在前案判决不久的7月22日,吴江即与岳父母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吴江,亦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事隔3个月,樊女士夫妇向法院起诉称,吴江的岳母是自己嫡亲阿姨。当初自己在状告吴江岳父母拆迁补偿款案时,吴江曾到庭参加了旁听。

  审理中,吴江的岳父母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吴江则辩称,他是在2011年4月15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才知晓樊女士所述的房屋纠纷,对法院之前判决并不知情。认为自己在2010年7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前后分5次将房款现金支付给岳父母,其中2010年3月13日在上海支付10万元,同年6月3日、7月23日和7月25日,在澳州由妻子支付90万元、150万元和40万元。其中14万元余款是用于承担税款冲抵,每次付款均有收条为证,且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为证。尽管前案判决落款是7月16日,但此时法律未生效债权人亦尚未成立,认定自己是经合法交易获得该房屋。

  法庭录像成指认线索

  审理中,法院依樊女士申请调取了前述案件的法庭录像,樊女士指认录像中旁听席上的中年男子就是吴江。但吴江则认为法院调取的录像载体为光盘,不具备证据效力,录像应当保存在原录像带上方为有效。况且该段录像是用普通移动式摄像机拍摄,而不是固定的摄像头所拍,不具备证据效力,但未否认录像中男子的身份。法院认为,房屋买卖系重大财产交易,依吴江所述他岳父不在国内时,委托了他人代为交易房屋,而将房屋买卖付款与过户分在两个国家进行。中澳相隔万里,吴江不使用安全便利的银行系统打款,却使用风险较大的现金交易。且在岳父没有出具收据下,垫付税款达数十万元之巨,有违普通人正常行为,法院难以认定吴江支付了对价。

  静安法院认为,调取法庭录像是对庭审活动的真实反映,系法院工作人员拍摄,制作过程与制作主体均具备证据效力。该录像的关键之处是法庭旁听席上的中年男子是否为吴江本人,录像是否被篡改?至于录像到底用光盘还是用录像带所载,用移动摄像机还是固定摄像机,均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吴江在2010年6月10日旁听了樊女士状告吴江岳父母的案件,应该对案件争议事实知之甚详。从吴江和岳父母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看,吴江在落款住址时的地址,亦是其岳父母的住址。在法院判决仅一周的时间,吴江即与岳父母签署房屋买卖及过户,足以使人相信,在该买卖及过户中存在恶意串通。法院判决吴江与岳父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涉案房屋产权恢复至原产权人名下。

  【人民网甘肃频道--http://gs.people.com.cn】 原文链接:http://gs.people.com.cn/n/2012/0220/c191680-16767531.html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