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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未过户 事后反悔可撤销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28:11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被告阿森(化名)系原告黄某的伯父。1954年,黄某的父亲离家到部队当兵。不久,阿森与大哥阿铭(化名)在柳江县拉堡镇思贤村建都8队建了两间泥瓦房。1968年,阿森将原建的两间瓦房拆除,重建了两间坐西朝东的泥砖瓦结构住房和一间坐南朝北的厨房。由于当时黄某的父亲还在部队服役,阿森遵照母亲的意见,留了一间房给黄某的父亲。此外,阿森还在厨房旁用石头和灰砖砌了两间瓦房。1993年3月,阿森为5间房屋均办理了产权证。2010年12月,黄某欲将父亲分得的旧房拆除重建,阿森得知后,极力阻止。

  多次协商无果,2011年9月8日,黄某将阿森告上法庭,要求阿森履行承诺,将旧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庭上,双方为旧房的权属问题争执不休。黄某称,1954年他父亲还在部队服役的时候,曾汇300元钱给阿森,由阿森建造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思贤村建都8队的瓦房。后来,父亲复员回乡,被安排在柳州工作,该瓦房一直为父亲和阿森共同所有。而且,2008年7月,父亲和阿森各撰写了一份赠与书,将此旧房屋赠送给黄某所有。现在,被告想反悔,不守信用。

  而被告阿森则辩称,1954年和1968年两次建房的时候,他都遵照母亲的意愿,给弟弟留了一间房。1993年办理产权证时,5间房屋的产权都登记在他的名下。现在,他不同意将房产赠与原告黄某,黄某不能拆除旧房。

  柳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这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与合同有特别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即便被告阿森当年同意将房产赠与原告,但由于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争议房屋的产权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在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之前,被告阿森有权撤销赠与。

  据此,柳江县法院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宋成洲 韦贵志)

  作者:化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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