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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迟迟不过户致房子另售他人诉卖方败诉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45:49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桂林市民郑成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未按约定时间与房屋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房屋产权人将该房低价卖掉。郑成明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退还其定金2万元,并赔偿4万元。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郑成明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7日,郑成明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一套小户型二手房,并与该房屋的代理人潘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30万元,郑成明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签约当天,双方约定次日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但第二天,郑成明却并未到场。一个月后,该房产权人以24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出售给了他人。郑成明得知后,当即要求该房的产权人退还他2万元定金。郑成明认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一房二卖”,明显违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该房屋的产权人应退还定金2万元,并按双倍标准赔偿其损失。同时,中介公司也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房屋的产权人认为,双方本来约好在签约次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郑成明违约。之后,他们与中介公司又多次给郑成明打电话,但郑成明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手续,致使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购房定金不予退还。由于房屋产权人身患重病,急需资金进行治疗,被迫在一个月后与郑成明解除合同,并将房屋以24万元的低价转让他人。

  中介公司表示,郑成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曾向中介公司提出要将该房产过户给一个朋友,他朋友愿出资31万元购买。中介公司考虑到郑成明已与房屋的产权人签约,合同已明确了成交价格,因此没有答应郑成明。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扣除土地出让金后,该房屋的产权人本可获得购房款28.8万元。而该房屋的产权人将房产转售给他人后,实际获得的购房款仅23.7万多元。由此,产权人如放弃获得较高的可得利益,而选择获取数额较低的购房款,势必会损害自身利益,该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据此,该房屋的产权人提出是郑成明违约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才导致房屋“二卖”的说法,法院予以采纳,认定购房者与卖房者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解除。因郑成明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郑成明要求该房屋的产权人、代理人及中介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4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驳回。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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