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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纠纷维权法律策略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5-01 21:23:19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一、供热纠纷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发生的供热纠纷案件大部分为追索热费案件,案件呈现“一多一少一难”的显著特点。“一多”,即被告以采暖业主居多。在供热纠纷中,从诉讼主体看,原告一般为追索拖欠供热费用的供热企业,而被告则多为接受采暖服务的业主;“一少”,即被告胜诉的少。在法院所审理的拖欠供热费用纠纷中,大都支持供热部门的诉讼请求,而作为被告的采暖业主则很少能够胜诉:“一难”,即被告举证困难。在供热纠纷中,采暖业主常常以供热部门提供的温度不够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采暖业主需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但几乎所有采暖业主都面临着举证困难的现实问题。由于平时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是虽有此类想法,但却不知如何获取有效证据,特别是在供暖结束后,采暖业主举证更加困难,从而造成举证不能,无法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

  二、供热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供热纠纷案件增多,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就供热纠纷的矛盾双方而言,主要有:

  1、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供热,并保持一定的温度,是许多采暖业主的主要抗辩理由,也是造成当前采暖业主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主要原因。

  2、采暖业主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差。有些采暖业主不讲诚信,缺乏合同意识,在接受供热服务后,不能主动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费义务,甚至恶意拒付或拖欠,结果有意或无意地拖欠了供热费用,而被起诉至法院。

  3、供热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供热纠纷持续走高,还与供热企业自身有很大关系。由于供热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特点,这些特性和相关政策决定了供热企业不能擅自单方面停止供热,加之受能源紧张因素的影响,供热企业也面临着运营成本的问题,对那些拒付或拖欠供热部门供热费用的采暖业主诉诸法律,一方面是被逼无奈,迫不得已;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图省事,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催收环节,而且还提高了收缴效率,使原本诉外能够解决的问题人为转化成诉讼纠纷。

  4、采暖业主对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不满意。比如,有些业主在要求供热部门测温时,供热部门往往不能及时进行测量,即使测温也不是在业主认为最冷的时候来测量,而是多选择在天气较暖或是白天中午时分,有的甚至在去测温前全力供热,造成暂时的温度达标,对此许多业主对供热企业的这种服务不能认同,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于是一些采暖业主便以拖欠供热费用的方式相抗衡。

  三、解决此类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1、为了减少纠纷,供热单位与业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就供热具体问题在合同中表述清楚,为法院判案提供依据。业主应主动要求供热企业或物业要求签订供热合同,以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2、法院在审理供热案件时,主要从保护供热企业利益出发,只要业主提供不了房屋温度不热的相关证据,法院都会判业主败诉。因此,业主应当注意收集温度不达标的证据,一旦发现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可以请公证部门或是消费者协会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等,做好证据保全。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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