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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份额擅自赠与私生女 妻子起诉获法院支持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46:40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本报讯 (富心振)丈夫将购买的一套房产份额擅自赠与自己与“小三”所生的女儿,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等产权人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属原告冯女士、被告许先生及儿子许磊(化名)共同共有。

  2008年8月,许先生以本人、儿子许磊以及私生女许悦 (化名)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新区高青路某号1—4层房屋,建筑面积约252平方米,总价641万余元。同年9月,这套房屋经房屋登记部门登记,许先生、许磊和许悦为权利人。今年7月12日,冯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许先生离婚,目前该案在审理中。同月16日,冯女士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高青路这套房屋的她、许先生和儿子许磊共同共有。

  冯女士诉称,讼争房产系丈夫许先生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去年5月,自己得知讼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许先生、许磊及许悦。许磊系自己与许先生之子,故同意将许磊列为房屋共同权利人,但许悦系丈夫与他人的非婚生女儿。丈夫利用办理上述房屋登记之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许悦,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房屋系许先生与冯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许先生未征得冯女士同意,擅自将许悦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侵犯了冯女士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故许先生将讼争房屋产权份额赠与许悦的行为应属无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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