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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案例解析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52:02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编制按:近年来,由于房屋遗产继承纠纷导致的家庭纷争持续不断,也是媒体争相关注的焦点话题。房屋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将为我们解开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

  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

  一起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王某有一处178平方的房契,王某有五个孩子,王某的大儿子跟妻子尽主要赡养义务,王某99年病逝世,王某妻子于00年逝世,大儿子06年逝世.王某的房屋是大儿子自己用钱盖的,只是房契的名字是王某的,并且房子是王某的几个孩子分家后两年才盖的,分家的时候这块地还没有出现.问现在该如何分配这块地,遗产的分割的界线是在按现在分配,还是按王某死后的继承权来分。

  遗产未经分割仍应视为继承人共有

  案情

  廖甲父亲早年被廖乙和廖丙的父母亲廖丁夫妻收养为子,一家人曾共同生活居住于龙南县某社区的三间房屋内。解放前夕,廖甲父亲离开外迁他乡,廖丙也因参加工作离开。1952年土改时,廖甲父亲已死亡,上述共同居住过的三间房屋被确权给廖丁夫妻及廖乙三人共同共有,并颁发了房产所有证。嗣后,廖丁夫妻先后死亡。1993年政府对村民地籍公告进行登记,于同年7月10日签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上述三间房屋确权给廖乙一人所有。2006年8月廖甲欲回祖居居住遭廖乙阻拦,遂诉之法院。

  公证继承房产 私自出卖无效

  【案情简介】

  X女士与Z先生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Z先生父、母分别于1999年、2000年去世后,留下南京市玄武区房产一处。2003年11月Z先生和姐姐Z女士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Z女士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Z先生一人继承。Z先生据此公证书于2003年12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12月Z先生在未告知X女士的情况下,与小Z(Z先生与前妻所生之子)签订《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房产过户给小Z。2007年X女士得知此事后向Z先生提出异议,经他人调解,Z先生于2007年9月给X女士写下75000元欠条一份。另,自2003年起Z先生夫妻每年给付Z女士2000元,给付10年,共计20000元(至2007年已给付10000元)。

  2007年12月,X女士将Z先生父子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关于陈XX的房屋遗产继承公证

  案情

  被继承人陈XX(女,一九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出生)与丈夫殷XX(一九一四年出生)在一九四九年前,按照传统习惯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俩共生育了以下五个子女:长女殷XX,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一日出生;次女殷XX,一九五三年七月三日出生;三子殷XX,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生;四女殷XX,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九日出生;五女殷XX,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被继承人陈XX的丈夫殷XX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因病死亡。(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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