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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查封受损失 被查封人胜诉后追讨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5-01 21:19:28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4年前,浙江省余姚市君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侯某以返还借款告上法庭,并被申请查封了房产、土地和钱款。经审理,侯某的案件被驳回。君子公司认为查封造成了资金流动和房产、土地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担保人上海一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侯某赔偿君子公司以500万元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05年11月17日计算至2007年11月20日的损失,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君子公司诉称,侯某曾以君子公司向其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借款680万元,并与他人串通,达成了调解协议。为此,君子公司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驳回了侯某的诉讼请求,侯某不服上诉。2007年11月20日,上海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侯某在起诉时,由建材公司作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查封了君子公司开发的房产3538.18平方米、土地2亩及银行存款15万余元。在再审期间,君子公司曾提供担保要求将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但侯某寻找各种理由不同意解封。由于侯某申请查封,至解除查封日房产上的损失就已超过130万元。另因查封了土地,致公司无法顺利地对土地进行开发。被查封的现金也直至终审判决后才收回。故主张要求侯某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建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侯某辩称,君子公司没有提供解除房产、土地查封手续时查封物的价值与查封初时房产、土地价值的证据,因此无法计算损失。况且按现市场行情,被查封的房产、土地均已升值。因此,事实上君子公司根本没有发生损失。故不同意诉讼请求。建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侯某与君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审理终结,侯某的诉讼请求已被法院驳回,故其申请对君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应被认定为有误,侯某作为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建材公司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君子公司为证明其损失提供的代理合同、借款合同等均不能足以支持其受损失达130万的诉讼请求,且在法院依侯某申请对君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君子公司在已签订代理合同、对外举债并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下,并没有以被保全财产已超过500万元保全限额为由提出相关异议,故计算君子公司受损财产的额度以侯某申请保全的金额500万元计算。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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