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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签协议购买宅基地建房被判无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0:36:54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买卖宅基地建房,合同被判无效,由此给购买人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按各自的过错均要承担责任。近日,河南兰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白某土地转让款330000元和赔偿原告白某所支出的中介费2000元,以上共计332000元;被告孙某、张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白某所损失的银行利息和施工费用1200元由原告白某自行承担;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8月12日,原告白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被告孙某将位于兰考县城关镇陵园路中段北侧的一块集体土地以3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白某,该块土地是被告孙某从其他人手中转让过来的,该土地的土地证号为兰城土(集用)2008第004091号。该协议并约定被告孙某保证该宗土地与任何单位或个人无纠纷,如有纠纷被告负责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孙某负责赔偿。协议签订当日,原告白某将自己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取出,又按月息1.5分分别借张某某现金160000元、借黄某现金60000元,将160000元现金交给同去的被告孙某之妻被告张某,将170000元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考县中原路支行转至被告张某的银行账户上,被告孙某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原告并支付了中介费2000元。后在原告找施工队和挖掘机正组织施工建房时,有案外人出面阻止,致使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原告为此支付施工费及挖掘机械费1200元。原告找被告孙某协调,一直未果。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故原告白某与被告孙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二被告收取原告的土地转让费330000元应予退还。因该协议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因支付该转让款高息借款和将其定期存款取出损失高额利息,要求被告按其借款利息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341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某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辩称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协议和收取转让款,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况且原告将款转入了被告张某的银行账户,故本院对被告张某的辩解意见亦不予采信。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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