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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
姬传生律师介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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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9-21 12:49:54 来源: 阅读:110 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创设的一种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用益物权;在土地使用者将该用益物权进行移转时,即产生...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施行后,经营性建设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9-20 07:15:44 来源: 阅读:14 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就是出让人选择受让人以及缔结合同的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三种方式;国土资源部2002年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还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开出让方式挂牌方...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变更登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有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9-19 08:25:25 来源: 阅读:294 次

    以债权关系变动作为原因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如土地使用权转让、设立抵押权等等,都存在着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区分。 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是由债权与物权的性质决定的。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因此,债权的变动不必予以公示即可产生法律...

  • 如何正确认识“开发投资总额”?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9-19 08:23:50 来源: 阅读:158 次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理解开发投资总额,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例如,有的地方将开发商支付的地价款、土地出让金甚至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等列入开发投资总额,而目前土地开发费用及出让金平均约占整个项目投资的20%~30...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9-18 13:36:19 来源: 阅读:186 次

    土地补偿费是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用中最重要的部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土地管理决定》)规定,...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签署的成交确认书的,其性质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9-14 23:39:34 来源: 阅读:206 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是指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中标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对中标或者竞得的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成交确认书的作用只在于对中标或竞得这一事实予以书面确认。 土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 公共利益的界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9-12 11:07:10 来源: 阅读:132 次

    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可谓人言人殊。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十种:一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利益;二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排斥商业利益的利益;三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四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公共需求;五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价值;六是...

  •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实际开发利用土地而被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9-12 11:04:54 来源: 阅读:106 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继承?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9-11 09:08:52 来源: 阅读:104 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居住和对其使用的权利,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被《物权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发挥其用益物权属性、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制...

  •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9-07 09:26:36 来源: 阅读:104 次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某个农户成员死亡,但该农户仍然存在的,则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就没有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由该农户享有。如果农户成员(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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