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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借用资质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20 22:37:16    当前栏目:房产开发    来源:    阅读:
   

  房屋联建是指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或一方出地双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并且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地产进行产权分成,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的行为。联建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公司,即数个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房地产开发虽然存在市场准入的要求,但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5条的规定,合作双方只要有一方具有资质即可,因此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只要合作开发房地产中,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即使另一方不具备,双方的合作仍然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双方内部利润怎么分配、盈亏怎么承担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对国家、社会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

  此外,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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