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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17 23:22:57    当前栏目:房产开发    来源:    阅读:
     

  关于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了商品房交付手续,买受人又以出卖人没有同时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由主张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问题: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买受人已实际接收房屋,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后,买受人又以出卖人没有提供两书,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违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因此,买受人的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已接受了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钥匙,又以出卖人没有同时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由主张出卖人承担因不具备交付条件而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另外,买受人在接收房屋后,再要求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作为交房时间,进而要求出卖人交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也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由于办理消防验收是出卖人负有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还应当判令出卖人在限期内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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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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