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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等流转行为确认无效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30 10:11:06    当前栏目:房产开发    来源:    阅读:

  来源:新华网 杨维汉

  为确保依法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最高法院4日对外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司法政策性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

  《若干意见》规定,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加大对侵占耕地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为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了人民法院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总原则。

  涉农案件点多面广,极为复杂。最高法院统计显示,今年前十个月全国法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48396件。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增多与土地经济效益的提升有着直接的关系。

  “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增加,在案件的类型上也逐年增多。”倪寿明说,目前来看,主要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土地租赁纠纷,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等。“这类案件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群体诉讼,不仅牵涉到农民利益,也牵涉到政府和企业利益,基本特点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

  “人民法院将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为核心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若干意见》中,最高法院还提出了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农民民主权利等方面,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和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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