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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对外出租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8-31 20:52:32    当前栏目:房产开发    来源:    阅读:

  能否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对外出租?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从这条规定中,能否得出结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对外出租呢?

  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三种行为,即:出让、转让及出租。按照所有权主体标准,我国土地可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土地用途标准,我国土地又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据以上分类方法,我国农民集体土地也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因此,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土地之间的关系为子母关系,即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集体土地中的一种;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与农用地的用途相对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可表述为“非农业建设”。第63条中的标的物是采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表述,并未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故若单从该条的字面含义来看,被禁止出租的标的物似乎包括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三类。但是,若结合以上关于农民集体土地分类的标准来看,这种理解显然不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存在对立性,故将该法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概念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用地”,或者说,将“农民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第63条的一种含义,是与《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用途的规定和第63条的行文逻辑相符的,因而这种理解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本来的用途就是非农业建设,其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并不冲突。从事物的性质上来说,不存在建设用地能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也不存在禁止建设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因此,如果说,第63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包含建设用地,即该法条也含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义,则显然既与以上相关法条相背,也不符合逻辑。

  因此,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只是农民集体土地中的一种,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是有区别的,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是“非农建设”。不能笼统地理解第63条禁止所有的农民集体土地出租行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对外出租的。

  本文能否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对外出租?作者房产专业南京律师姬传生,网址http://www.zylsw.com.cn/fangchankaifa/2128.html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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