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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各方权益分配比例的认定标准如何进行认定?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23 09:38:00    当前栏目:房产开发    来源:    阅读:
       

  投资是合同当事人取得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权益和利润的基础,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与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往往不符,甚至存在巨大的差额。如何确定合作开发房地产权益和利润分配比例?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约定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其行为改变合同约定;二是未足额投资者构成违约,违约方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也不应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得利益或权利。因此,根据权利义务一致、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这也是制裁合同违约方的需要。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虚假投资,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款参与利润分配的,不予支持。对上述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22条、第23条作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以承建房地产项目工程进行合作开发的,该当事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将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冲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应当予以支持。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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