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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改变出卖价格、条件的出租人应否再次通知承租人?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3 23:27:16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在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价格或条件后,出租人在随后的出卖过程中改变了具体出卖价格或条件,尤其改变后的价格或条件比先前通知的价格或条件更为优惠,在承租人没有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有告知承租人的义务。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承租人没有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表明承租人仍有购买该出租房屋的意愿,只是对出租人通知的价格或条件有犹豫,既然出租人事后以更优惠的价格或条件出卖,在新价格或条件下承租人当然拥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不另行告知新的价格或条件,承租人无法再次行使购买权,很显然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防止出租人与其他购买人串通损害承租人的权益。在改变为更为优惠的价格或条件后若出租人无义务再次通知,出租人完全可以在通知时故意提高价格或条件,在承租人拒绝该价格或条件后,其以更优惠的价格或条件将房屋出卖给自己“意定”的买受人,从而达到规避并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该种情况下,若该出租房屋已经被出卖,承租人完全可以侵犯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宣告买卖无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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