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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分析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5:15:59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对于买受人而言,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将房屋返还给开发商,开发商未交付房屋的,买受人丧失要求开发商交付所购房屋的权利;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受人须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开发商名下。对于开发商而言,买受人未缴纳房款的,开发商丧失要求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已经缴纳购房款的,开发商应当将所收取买受人缴纳的购房款全部返还给买受人。对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责任。这里的损失包括房屋装修损失、房屋产权过户所发生的税费及房屋跌价损失等。

  对于已经办理了按揭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会存在以下障碍:

  1.对于尚未办理房地产证,但已办理了抵押预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在房地产预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登记手续时,若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根本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登记注销手续。这预示着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开发商与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仍无法恢复原状。

  2.对于已办理房地产证,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若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根本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这预示着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开发商与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仍无法恢复原状。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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