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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妻私自卖房 妻子不能追回房屋?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5:40:08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最近,百步亭的一位经纪人跟笔者说到了这样一件案例,就是前段时间他们刚刚成交的案子。事情是这样的,丈夫瞒着妻子把百步亭安居苑房子卖了,结果户都过完了,妻子才知道这件事。于是,妻子认为丈夫私自签订的合同无效,欲追回房产,结果法院却不予支持。

  首先,经纪人向笔者介绍了百步亭安居苑的大致情况。百步亭安居苑位于百步亭花园社区内,分为A、B、C、D四区,其中B、C区是建设最早的小区,小区以简约、现代的建筑风格,多层与小高层错落布局;为6-7层的多层建筑,小区内人车分流,设有大型地下停车位。

  百步亭安居苑周边交通便利,721、707、555、622、508等多路公交车直达百步亭花园内。周边设施齐全,教育机构有育才一小、育才国际实验部、省级重点示范中学和汉口铁中;综合商场有多功能现代会所、百步亭花园酒店、SPA健康馆和2000米商业街;医疗机构有百步亭综合医院、八医院社区医疗站及特建立的医院;金融机构有工行、农行、建行和民生银行等。

  笔者现在就为大家具体讲一下事情的经过,以及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妻子追回房屋。

  丈夫隐瞒妻子私自卖房

  前段时间,一位自称伍先生的进店登记了一套安居苑C区的房子,该房屋是一个顶楼复式,建筑面积177㎡,总楼层有7楼,该房屋在6、7楼,两证满了5年,精装修,户型是四室三厅两卫,报价95万。刚好那天是经纪人小李接待,小李就像伍先生了解了一下详细情况。据伍先生介绍的,这套房是自家人以前住的,现在没有人住。该房屋房产证上就写了伍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并没有写妻子张女士的名字,但是妻子是同意卖掉的。因为最近做生意手上有点紧,所以想快点卖出去,如果有客户诚心想买,价格还可以再谈。

  小李说当时看着伍先生的样子似乎是急着卖房的,而且价格还有谈的余地,当时心里偷着乐呢。因为刚好小李手上有个客户需求这样的房子,可以带过去看看,说不定就看上了。结果让小李说对了,小李的客户吴先生看了房之后很喜欢,就是价格想跟房东再谈谈。小李一看有戏,就约伍先生第二天到店里跟客户详谈。第二天,伍先生很守时的来到了店里,客户随后就到了。在小李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谈定了按93万的价格成交。由于客户是一次性付款,所以双方约定签完合同的第二天就去过户。小李没想到成交的这么快,这么顺利。

  妻子欲追回房屋 法院不予支持

  就在小李觉得似乎一切都过去的时候,一位自称是伍先生妻子的张女士跑到店里找到了小李,而且在店里闹,说她根本没同意丈夫卖房,然后对小李是一阵痛骂,还称伍先生私自签的合同无效。张女士走之前还扬言不仅要追回房产,还要将小李告上法庭。小李这下心里慌了神,因为房子户都过了,买方都住进去了,这要是退案,如何对客户交代。而且,当时虽说问过伍先生关于他妻子的意见,但是签合同之前并没有让他出具证明。这样一想,小李还真觉得似乎是自己工作出现了纰漏,从而导致了这样的结局。

  但是结果却令小李意想不到,因为法院并没有支持张女士向买家讨回房产的诉求。相反,法院认为伍先生与买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伍先生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卖了93万元,与市场价相差无几,买房人是通过房屋中介与伍先生取得联系的,之前,与伍先生并不相识。法院认为,买房人买房的行为为善意取得,你只能依法向丈夫伍先生就所得房款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另外民法通则、合同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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