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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否可以置换?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20:53:21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答: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代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交换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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